2010年03月02日蘋果日報【江碩涵╱台北報導】

 

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權利躍進!原本被劃進都市更新單元的公設地主無法取得容積獎勵,往往因不願參與都更而破局;如今內政部修法後,公共設施保留地也可以計入容積獎勵,即日起實施。

 

東亞建築經理公司副總經理唐惠群表示,未修法前,實施者整合都更單元都會避開公設保留地,因為協助開闢公設無法獲得補助,將成為額外的負擔;有時整合地主時,會發現都更單元正中央一整塊都是公設保留地,便會面臨無法整合的窘境。

 

「最高上限15%」

 

唐惠群說,甚至實施者有時為了賺取容積獎勵,也會特意將公設保留地劃在都更單元外,導致公設保留地地主喪失權利,「簡直是變相處罰公設保留地地主。」公共設施保留地是經過都市計劃,留做未來道路、公園、綠地、學校的土地。

 

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科長林佑璘表示,該案尚未修正前,實施者協助開闢都更單元內的公設保留地,如公園、道路時,只能辦理容積移轉,或協助開闢後再向公共設施管理者、當地政府申請開闢費用,沒有特別獎勵;反倒是實施者協助開闢「毗鄰」都更基地的公共設施後,可透過捐贈給地方政府,獲取容積獎勵。

 

林佑璘說:「未來實施者開闢都更單元內的公設保留地的費用,也可計算為容積獎勵,最高上限15%。」因此內政部營建署昨發布施行《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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