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行政院會本周四將通過「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四年內投入184億元鼓勵都更,屋齡超過20年的老舊建物重建容積不縮水,改為綠建築還享有最高20%的容積獎勵,堪稱營建業的大利多。 另外,老屋拉皮、綠美化、增設無障礙設施、電梯等,給予重建規劃費每戶2萬至3萬元補貼,或是補助整建維護的規劃費加工程款,最高補助上限45%。內政部長江宜樺昨(21)日表示,相關補助經費將等立法院、都更基金管委會明年初通過預算後公告實施。 經建會官員說,營造業是火車頭工業,對經濟成長率貢獻高,推動都市更新產業,除可帶動營造業成長外,也可促進地區再發展、帶動周邊產業發展及擴大關聯性經濟產值,潛在商機龐大。 推動都市更新,過去都以政府發動及獎勵容積為主,僅能帶動北部幾個高價地區都更,對地價較低地區誘因不足。行政院已決定推動「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自明年起四年內,透過獎勵容積、經費補助及專業團隊協助,全方位推動都更。 容積是每地坪可興建的樓地板面積,如容積率是200%,代表每1坪地可建2坪,獎勵容積就是增加土地的可建坪數,提升土地的價值。 政府已訂下目標,要在四年內完成15處政府為主的都更案招商投資、輔導100件民間都更案核定實施、整合150個社區自力實施都更、100件老舊公寓大廈整建、2萬戶老舊建物申請重建及興建4,000戶合宜住宅。 依此計畫,未來不只大面積可以都更,小到一棟建築也可以,屋齡20年以上的老舊建築重建更將提供建築容積獎勵。官員指出,原建築容積或樓地板面積高於法定容積者,按原申請核准容積或原樓地板面積重建;如果規劃設計階段就導入綠建築手法,或提高耐震性能、採用綠建材、改善無障礙環境及節能省水等機能,還給予建築容積獎勵,合計獎勵上限為20%。 如果不想重建,只想改建、修建,例如五樓以下建築物增加電梯設備,其設施升降機間及面積,不計入法定建築面積及容積,導入綠建築時並給予獎勵經費。 【2010/11/22 經濟日報 |
目前分類:房地產最新重要法令 (4)
- Dec 13 Mon 2010 23:55
這個"獨棟建物快速都更新政策"影響層面將十分巨大!
- Dec 28 Mon 2009 11:34
北縣最新公告土地管制內容
北縣蓋綠建築 獎勵容積率10%
2009年12月25日蘋果日報【江碩涵╱台北報導】
容積獎勵問題再度引起話題。台北縣政府日前檢討北縣20個地區的土地管制問題,前天通過,今天公告即實施,影響最大的是建蔽率減少10%,然而若採綠建築設計或採創意景觀設計則可獲得容積獎勵各10%。
間接可降低房價
展悅開發總經理許德慧表示,以維持都市整體美觀的角度來看,政府立意良好,但該項政策仍會影響土地與開發成本,對改善房市問題則有限。
北縣府城鄉發展局代局長張邦熙表示,北縣府為了提升市容美觀、達到節能減碳綠化,提出降低建蔽率概念,希望增加都市的綠化程度以及保水性,另外,以前捷運站500公尺內的建物容積獎勵達1倍,公告後將改為300公尺內獎勵1倍,300~500公尺則獎勵0.8倍,容積獎勵不再如以前容易取得。
許德慧分析,建蔽率與容積獎勵,將直接反映在地價,地價會因為開發的面積減少而降低,間接降低房價;整體來說,容積獎勵有增有減,對房市影響不明顯,「若對整體都市計劃來看則有幫助,能增加更多都市美觀。」
●新管制內容:
˙除了建蔽率低於40%的土地外,建蔽率全面減少10%
˙離捷運站0~300公尺的建物容積獎勵1倍、300~500公尺容積獎勵0.8倍
˙拿建研所綠建築鑽石獎章獲容積獎勵10%
●管制地區:三重、板橋、中和、新莊、永和、新店、蘆洲、汐止、樹林、淡水、泰山、五股、八里、瑞芳、澳底、土城(頂埔地區)
- Sep 16 Wed 2009 15:48
都更條例36條即將強化執行效力
|
|
發布單位:都市更新處 發布日期:2009-09-04 | |
|
- Sep 03 Thu 2009 09:03
房地產最新火熱法令--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內政部91年8月8日台內地字第0910071523號令訂定
98年6月30日台內地字第0980125283號令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土地。
二、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三、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四、各港口地帶,由港口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所劃定一定範圍之土地。
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應予禁止取得之土地。
第 3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影響國家重大建設者。
二、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者。
三、影響國土整體發展者。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
第 4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