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僅供讀者參考,正確資料仍以考試院公布之資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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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考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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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考試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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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設台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花蓮、台東等七個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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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考資格及考試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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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十八歲以上,不限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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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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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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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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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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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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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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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佔70%)與英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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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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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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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會工作大意 4.社政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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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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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學大意 4.人事行政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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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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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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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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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學大意 4.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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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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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學大意 4.教育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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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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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財政學大意 4.稅務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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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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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險學大意 4.貨幣銀行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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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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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會計學大意 4.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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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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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統計學大意 4.資料處理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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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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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學大意 4.經濟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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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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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行政大意 4.土地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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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資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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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圖書館學大意 4.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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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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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學大意 4.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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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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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子學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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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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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8月1日考選部公告「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部份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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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9年度起,國文科改採測驗方式(包括公文格式用語),取消作文與公文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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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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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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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訓練與分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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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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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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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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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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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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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4月17日考選部公告「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修正部份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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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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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增額錄取人員分發方式,規定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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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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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4月25日考試院通過修正「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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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之修正,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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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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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報名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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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方式:網路報名或通訊報名,不論採何種方式報名,均須郵寄報名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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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名日期:98年11月16日至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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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郵寄報名表件地點:11602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之一考選部高等考試司(第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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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名手續及應繳費件:詳見「初等考試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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